(2016)闽0103执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彭洪荣、台江区东邦速送餐饮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洪荣,台江区东邦速送餐饮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1306号申请执行人:彭洪荣,男,汉族,1975年8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台江区东邦速送餐饮店,经营场所台江区鳌峰街道鳌光路130号鳌港苑1#楼1层04店面。经营者:蒋庆生。本院在执行彭洪荣与台江区东邦速送餐饮店拖欠工资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台江区东邦速送餐饮店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少玲审判员 赵景祥审判员 林铭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