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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金平与被执行人方建才、张庆峰、曲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萍,王金平,方建才,张庆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异1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曲萍,女,1966年3月8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刘丽莹,吉林鑫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金平,男,1960年4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高新区。委托代理人:代唯一,吉林待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吉林待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方建才,男,1966年4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张庆峰,男,1965年6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姜文哲,吉林鑫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平与被执行人方建才、张庆峰、曲萍民间借贷纠纷(2016)吉0291执8号、(2016)吉0291执恢23号、(2017)吉0291执恢5号案件中,异议人曲萍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曲萍称:请求解除对其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550662.48元,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442294.68元的冻结;解除对其名下坐落于水韵名城2号楼1单元19层32号产权房屋的查封;解除其名下在吉林市正丰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50%股权的查封,理由是曲萍不是本案被执行人,也无证据证明曲萍名下存款、房产、股权系被执行人张庆峰所有,另外本案被执行人张庆峰所付债是担保之债,且发生在张庆峰和曲萍离婚之后,不应执行曲萍名下财产。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王金平与被执行人方建才、张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4年12月10日立案,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63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方建才返还原告王金平借款本金1000000元,于2015年5月1日前支付300000元,同年10月1日前支付200000元,同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00元,被告张庆峰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如被告方建才逾期履行付款义务,则返还原告王金平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被告张庆峰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调解书生效后,王金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依申请执行人王金平执行申请,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吉0291执字第000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曲萍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元,异议人曲萍提出异议,我院作出(2016)吉0291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本院(2016)吉0291执字第000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王金平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我院适用审查程序错误,本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审查,以便保证配偶(包括离婚的原配偶)的举证、抗辩及通过诉讼救济的权利,既作出(2016)吉02执复55号执行裁定书,“一、撤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91执异7号执行裁定;二、本案发回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另查明,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吉0291执恢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庆峰原配偶曲萍名下坐落于吉林市水韵名城2号楼1单元1932号147.22平方米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S000318919号:查封了曲萍名下在吉林市正丰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中50%的股权。张庆峰于曲萍于1986年结婚,于2015年3月6日离婚。离婚时,离婚协议书上协议财产分割将吉林市水韵名城2号楼1单元19层32号147.22平方米房屋归女方所有,债务如何处理为“无”,离婚前2015年1月8日,张庆峰将其在吉林市正丰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20万元占公司40%的股权全部平价无偿转让给曲萍。申请人王金平认为异议人曲萍协助被执行人张庆峰转移财产,应该承担责任。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包括前配偶)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但在其配偶(包括前配偶)提出异议时应该中止执行,以平衡执行效率和权利救济原则,给予当事人案外人异议之诉救济的途径,本案中被执行人张庆峰转让财产给付曲萍的行为发生在本案诉讼阶段,并不是执行过程中,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无法解决,故异议人曲萍的意见合法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对异议人曲萍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550662.48元,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442294.68元的执行;二、中止对异议人曲萍名下坐落于水韵名城2号楼1单元19层32号产权房屋的执行;三、中止对异议人曲萍名下在吉林市正丰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中50%股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谭久亮审 判 员  王 斌人民陪审员  李长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徐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