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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佳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佳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4刑初23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佳蓉,女,1987年5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汉源县。辩护人程志鹏,四川悦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成锦检刑诉[2017]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佳蓉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杨树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佳蓉及其辩护人程志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4日至11月2日,被告人杨佳蓉在成都市锦江区青年路九龙广场9楼X号“米莱”服装店上班期间,趁人不备,多次盗窃该服装店店内服饰,包括一件“S1603”款亿马轩燕子皮衣(鉴定价格780元)、一件“8213”款亿马轩拼皮萝卜裤(鉴定价格105元)、一件“16858-1”款娇帛大衣(鉴定价格795元)、一件“8771”款亿马轩风衣(鉴定价格260元)、一条“93202”款亿马轩皮短裤(鉴定价格199元)、一条“1607”款亿马轩铆钉五星皮裤(鉴定价格290元)、一条“9006-1”款亿马轩喇叭裤(鉴定价格105元)、两条“1173AY”款亿马轩PU裤(鉴定价格200元)。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杨佳蓉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佳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户籍信息及辨认说明,被告人指认作案地点及赃物的照片,转账截图,海宁亿马轩服饰销售单,娇帛服饰销售单,证人代某某、王某的证言,被害单位工作人员李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成都市锦江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锦价鉴〔2016〕第411号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佳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佳蓉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将综合予以考虑。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杨佳蓉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合理、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佳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媛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汪 玉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