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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张吉鑫诉柴维兴、张辉能确认合同有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鑫,柴维兴,张辉能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2736号原告:张吉鑫,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被告:柴维兴,男,1943年1月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被告:张辉能,男,1952年11月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原告张吉鑫诉被告柴维兴、张辉能确认合同有效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张吉鑫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鑫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张吉鑫承担。审判员  杨玉蝶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 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