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张吉鑫诉柴维兴、张辉能确认合同有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鑫,柴维兴,张辉能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2736号原告:张吉鑫,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被告:柴维兴,男,1943年1月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被告:张辉能,男,1952年11月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原告张吉鑫诉被告柴维兴、张辉能确认合同有效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张吉鑫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鑫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张吉鑫承担。审判员 杨玉蝶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 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