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5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莹莹与厦门半山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莹莹,厦门半山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5345号原告:王莹莹,女,199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半山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吕燕锋。原告王莹莹与被告厦门半山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王莹莹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莹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莹莹负担。审判员 陆玲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包哲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