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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5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5281陈建荣与高福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荣,高福娟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5281号原告:陈建荣,男,194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荣,昆山市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福娟,女,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陈建荣诉被告高福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陈建荣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建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荣撤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陪审员  胡凡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珉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