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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尹某某诉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华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1125号原告:尹某某,男,1995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尹集镇顺河村四组,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502200719。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飞,安徽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某某,女,25岁,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禅堂乡华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6元,减半收取计1658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彬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邵雨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