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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3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403行初10号起诉人:周某某,男,生于1965年12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2017年4月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周某某的起诉状。起诉人周某某诉称:起诉人系眉山市东坡区大石桥街道江公社区江公街××小区的业主。由于天盛长岛物业公司严重违背物业服务协议,在物业服务过程中不作为,导致大多数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起诉人也是其中之一。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大石桥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12月9日发布《天盛长岛小区关于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第1号)中“推荐报名条件”中的第(三)条规定:“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等”剥夺了大部份业主进入筹备组的权利,这样成立的筹备组的合法性和代表性将受到质疑。起诉人认为: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纠纷应是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根据物业服务协议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予以解决,即使不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也不应剥夺业主成为业委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故起诉人周某某以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大石桥街道办事处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撤销2016年12月9日发布的《天盛长岛小区关于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第1号),并对《公告》中推荐报名条件第(三)条删除后重新公告;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周某某以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大石桥街道办事处发布《天盛长岛小区关于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第1号)作为依据起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大石桥街道办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起诉人周某某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周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 艳审 判 员  邓 霏代理审判员  黄蓉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费麓霖附: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约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