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83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尹礼贵与郑振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礼贵,郑振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2013号原告:尹礼贵,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坤,北京君颜(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毅,北京君颜(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振辉,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尹礼贵与被告郑振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被告郑振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厦门市思明区,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原告尹礼贵作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为合同履行地,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告尹礼贵选择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无不当。被告郑振辉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郑振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费100元,由被告郑振辉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佳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姚聪晓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