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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戎慧慧与余姚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慧慧,余姚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1民初1546号原告:戎慧慧,女,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会计,住余姚市。被告:余姚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565号。法定代表人:应百坤,职务不详。原告戎慧慧诉被告余姚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禹伯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戎慧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姚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戎慧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即时支付违约金825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向被告购买了君豪名都4幢503室房屋一套,由于被告逾期交房违约,被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原告发了一份告业主书,告业主书明确了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251元,支付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到期后,被告实际并未支付违约金。原告戎慧慧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拟证明双方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事实。2.余房权证低塘街道字第××号房屋产权证1份,拟证明原告是余姚市低塘街道君豪名都4幢503室的所有权人的事实。3.告业主书1份,拟证明因被告延迟交房,双方确认了违约金的数额为8251元的事实。被告余姚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的认证情况,本院归纳如下:对原告戎慧慧提交的证据,在庭审中予以出示,被告余姚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且与原告的主张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戎慧慧向被告余姚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低塘街道镇南路西侧,新洋线北侧的君豪名都4幢503室的房屋,2015年3月23日,被告余姚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发送了告业主书1份,载明:根据原购房合同,约定于2014年12月31日进行交房,现根据协商,我公司现将延期48天交房的违约金处理及支付办法告知如下:由于房地产行业的大气候影响,我公司开发的此楼盘也遭受巨额亏损,根据您所购买的君豪名都4幢503室,我公司应按照购房合同支付您的违约金为人民币8251元,但目前我公司资金困难,无法在交房时支付您以上现金,只能先作欠款处理。被告余姚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尚欠原告戎慧慧逾期交房违约金8251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被告余姚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告业主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余姚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承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251元,应及时履行,久拖不付,显属不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8251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余姚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姚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戎慧慧违约金8251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入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余姚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禹伯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童阳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