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吕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吕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1554号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法定代表人张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小淞,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吕艳,女,1972年2月4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吕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高晓野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元,收取197元,由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高晓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