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刑更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汤建国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鄂0107刑更10号罪犯汤建国,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本区,现住武汉市洪山区。1988年因犯流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2年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5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1月10日被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2017年2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4月2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2017年2月21日本院作出了(2017)鄂0107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汤建国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缴纳)。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鉴定,罪犯汤建国患有不全性肠梗阻,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如发生急性肠梗阻应及时治疗。经司法鉴定罪犯汤建国所患疾病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我院于2017年2月21日决定对罪犯汤建国逮捕,公安机关经网上追逃,于2017年4月2日执行逮捕并将罪犯汤建国关押于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被告人汤建国在羁押期间,因腹痛难忍经武汉市第九医院诊断为不全性肠梗阻,建议住院治疗。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于2017年4月6日建议本院对罪犯汤建国变更强制措施,暂予监外执行。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亦于2017年4月6日建议本院依法对罪犯汤建国变更处置。经查,罪犯汤建国患有较为严重的疾病,需住院治疗,暂不适合关押,本院综合考虑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及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汤建国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三个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