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辖终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徐丹与徐正洲、罗雅琴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正洲,罗雅琴,徐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辖终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正洲,男,汉族,1975年7月13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罗雅琴,女,土家族,1976年2月3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丹,女,汉族,1979年9月20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上诉人徐正洲、罗雅琴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7)鄂0591民初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徐正洲、罗雅琴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被告住所地均在西陵,故本案应由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以被告不当得利起诉,应当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确定管辖。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徐正洲、罗雅琴的住所地为宜昌市西陵区,属于三峡坝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三峡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峡代理审判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陶霄溶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