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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4执4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怀新明与余坤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新明,余坤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4执4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怀新明,男,195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被执行人:余坤友,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临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新明与被执行人余坤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724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余坤友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余坤友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怀新明与被执行人余坤友于2017年2月2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余坤友于2017年2月24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怀新明货款10000元;于2018年12月2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怀新明货款10000元;于2019年12月2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怀新明货款10000元。被执行人余坤友已经按照协议内容履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陈志刚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