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田维树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维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0刑初23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维树,男,1955年1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綦检公诉刑诉(2017)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维树在约三十年前,从其叔父处获得一支火药枪并收藏在其家中用于打猎。2017年3月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田维树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建议判处田维树管制六个月至八个月。被告人田维树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维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七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扣押在案的枪一支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