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行终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再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再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行终5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再耀,男,195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上诉人张再耀诉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江西首佳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8行初41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以其诉请针对的是吉水县人民政府对第三人的委托评估行为,且一审法院错误依据被诉行为处于征收活动的阶段判断是否可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最重要的依据之一,房屋价值评估机构的依法选定和委托对于被征收人的实体权益保障而言,具有重大的程序意义,但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应在行政行为实施终了且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时才予以介入。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只是其中的一个工作环节,其合法性只是判断最终的行政征收补偿行为合法与否的重要依据之一,上诉人对评估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一审法院认定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 姝代理审判员 曹 凯代理审判员 张冰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巍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