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龙云、金仁子与被片永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156号申请执行人李龙云、金仁子(夫妻)与被执行人片永俊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8)延民初字第43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过户),于2017年1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片永俊发出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待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2008)延民初字第439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过户),但被执行人片永俊未履行(2008)延民初字第439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14日本院依法向延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强行将位于延吉市龙新胡同财泉小区10号楼1单元601的(所有权证为:延房权证字第5963**号、房屋序号434827、幢号0375、面积为46.87平方米)房屋更名为李龙云、金仁子名下。申请执行人李龙云、金仁子(夫妻)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第87条规定(试行),裁定如下:本院(2008)延民初字第43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延吉市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