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巫仁群、巫仁芬窝藏、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仁群,巫仁芬,何彬,罗阳辉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521刑初33号公诉机关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巫仁群,女,1982年10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个体工商户,户籍地住址四川省泸县,现住四川省泸县。因涉嫌窝藏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巫仁芬,女,1977年8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业,住四川省隆昌县。因涉嫌窝藏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何彬(又名建波),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个体工商户,户籍地住址四川省泸县,现住四川省泸县。因涉嫌窝藏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罗阳辉,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县,汉族,小学文化,居民,务工,户籍地住址四川省泸县,现住云南省楚雄州双柏县。因涉嫌窝藏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李焱,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泸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泸检公诉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仁群、巫仁芬、何彬、罗阳辉犯窝藏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4月1日、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宇明、缪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巫仁群、巫仁芬、何彬、罗阳辉及其辩护人李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6日晚8时许,巫某持铁锤将其妻曾某某击打致死。次日凌晨4时许,巫某来到隆昌县找到被告人巫仁芬,巫仁芬在得知巫某将曾某某杀死准备潜逃的情况下,向其提供200元路费让其逃跑。当日7时许,巫仁芬又同巫某一起到泸县福集镇找到被告人巫仁群及何彬,四人经过商量,决定让巫某潜逃至云南省双柏县被告人罗阳辉住处藏匿,在何彬与罗阳辉取得联系后,巫仁群向巫某提供3000元作为潜逃路费,并为其更换了联系所用的手机卡。后巫某乘坐由何彬在福集镇原野市场找来的包车于2015年10月27日凌晨潜逃至云南省双柏县,通过联系,于当日中午来到位于双柏县罗阳辉住处藏匿。被告人罗阳辉在明知巫某因故意杀人在逃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藏匿场所。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巫仁群在被泸县公安局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伙同何彬等人窝藏巫某的犯罪事实。次日12时许,侦查人员在被告人何彬的带领下在云南省双柏县罗阳辉住处将巫某抓获归案。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巫仁群、巫仁芬、何彬、罗阳辉以窝藏罪,予以判处。被告人巫仁群、何彬、罗阳辉对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窝藏罪无异议,表示认罪,被告人巫仁群、何彬辩称帮助巫某系出于亲情,请求从轻处罚;罗阳辉辩称留巫某住宿的时间很短,也多次劝其回家自首,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罗阳辉的辩护人对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窝藏罪无异议,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罗阳辉犯罪情节轻微,没有与其他同案犯共谋,系基于亲情、自保才实施了该行为;被告人很老实,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曾患癫痫,建议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巫仁芬对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窝藏罪有异议,认为其不构成犯罪,其没有帮助巫某逃匿,只是在路口碰到巫某,给巫某200元也只是基于亲情给他买吃的东西,一直都在劝巫某自首,也没有和其他同案犯商量叫巫某跑的事情。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6日晚8时许,巫某持铁锤将其妻曾某某击打致死。次日凌晨4时许,巫某回家找到其父母拿钱,其母给其四百余元。之后,巫某又来到隆昌县找到被告人巫仁芬,巫仁芬在得知巫某将曾某某杀死准备潜逃且知其母已给巫某钱款的情况下,在巫某向其索要钱款时又向其提供200元路费,并主动联系巫仁群商量办法。当日7时许,巫仁芬同巫某一起到泸县福集镇找到被告人巫仁群及何彬,四人经过商量,决定让巫某潜逃至云南省双柏县被告人罗阳辉住处藏匿,在何彬与罗阳辉取得联系后,巫仁群向巫某提供3000元作为潜逃路费,并为其更换了联系所用的手机卡。后巫某乘坐由何彬在福集镇原野市场找来的包车于2015年10月27日凌晨潜逃至云南省双柏县,于当日中午来到位于双柏县罗阳辉住处藏匿。后被告人罗阳辉在明知巫某因故意杀人在逃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藏匿场所。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巫仁群在被泸县公安局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伙同何彬等人窝藏巫某的犯罪事实。次日12时左右,侦查人员在被告人何彬的带领下在云南省双柏县罗阳辉住处将巫某抓获归案。另查明,巫某与被告人巫仁群、巫仁芬系亲兄妹,被告人巫仁群与被告人何彬系夫妻,被告人罗阳辉系何彬五舅。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明:1、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实本案案件来源、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2、证人巫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0月26日晚8时许,其持铁锤将其妻曾某某杀死。次日凌晨其回家找父母拿钱,其母亲给了其四、五百元。然后其在大田街上赶班车到隆昌县黄家镇去找其二妹巫仁芬,到了黄家镇以后在街上碰到黄某,其告诉了黄某其打死曾某某的事情,黄某骑摩托车带其去找巫仁芬,在一个公路边上等了几分钟巫仁芬就来了,其把杀死曾某某的事情告诉了巫仁芬,巫仁芬叫其自首,其还是说想逃跑,喊巫仁芬拿钱,巫仁芬拿了200元给其,然后巫仁芬就给巫仁群打电话,打完电话之后两人一起坐车在当天早上七八点左右到了泸县福集镇高速路口,过了一会巫仁群和何彬(何建波)相继过来了。其将杀死曾某某的事情讲了之后,大家都劝其自首,其还是说想出去躲,何彬称他舅舅在云南双柏,还把他舅舅的电话号码用一张纸条写给了其,随后巫仁群帮其更换了联系所用的手机卡。之后不知道是谁帮其联系了一个灰色的汽车,巫仁群还拿了3000元钱给其,其就坐车去云南双柏了。第二天早上三四点钟其到了云南双柏,给何彬的舅舅打了电话,他说他还在乡下喊其等一等,后来到中午十二点左右何彬的舅舅来接其到他家里,在他家住了一晚上,第二天上午就被公安局的逮到了。巫某辨认出巫仁群、巫仁芬、何建波、罗阳辉。3、泸县公安局2016年4月8日作出的情况说明,证实巫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案发时间为2015年10月28日7时18分,2015年10月29日11时许泸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其妹夫何彬的带领下,在云南省双柏县罗阳辉住处将巫某抓获。4、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5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巫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5、被告人巫仁群的供述与辩解及辩认笔录,证实2015年10月27日早上8点过,其姐姐巫仁芬打电话给其,在电话里说大哥巫某把大嫂曾某某打死了,还说巫某就和她在一起,喊其到隆昌去和他们商量这个事情怎么办,因为其要做生意就喊他们坐车到福集来找其,之后巫仁芬和巫某就坐车从隆昌到福集镇来。在中午11点左右他们两人就到了福集镇高速公路口,三人谈话中巫某讲了他将曾某某打死的事情,喊其拿点钱给他好逃跑。当时其和巫仁芬劝他去自首,但是巫某不愿意,还跪着求其,其看他可怜,也想到他以前照顾其,就跟其丈夫何彬打电话叫他过来,何彬到了之后其讲了巫某杀死曾某某的事情,何彬想了一下说他五舅在云南双柏,要不去那里躲一躲,大家都同意了,其就喊何彬把他五舅的电话抄在一张纸上,然后其帮巫某换了一张手机卡,又打电话给何彬喊他去找个车子送巫某到云南去。之后来了一个棕色的汽车,谈好价钱以后其拿了3000块给巫某,随后他就坐车走了,他走的时候大概是12点过10多分的样子。第二天凌晨何彬接到电话说巫某已经到云南双柏了,后来何彬就跟他的五舅联系,喊他去接巫某。被告人巫仁群当庭亦供述在被告人何彬提出送巫某到云南时被告人巫仁芬在现场。巫仁群辨认出巫仁芬、何彬、巫某。6、被告人巫仁芬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及辩认笔录,证实2015年10月27日早上8点过,其在家吃饭的时候接到前夫黄某的电话,黄某在电话中称其大哥把大嫂打死了,他现在在街上。其马上就出门了,走到大同村附近红动玻璃厂的马路边上就看到黄某骑摩托车搭乘巫某过来了。巫某告诉其说他将曾某某打死了,要出去躲几天,向其索要钱财,还陈述打死曾某某之后还回了家,把事情给父母说了,其母亲将身上的钱都给了他。其就把身上仅有的200块钱拿给了他,随后劝他去自首,但是巫某很害怕,不愿意去自首,其没有办法只好打电话给巫仁群,巫仁群说在做生意,让他们去福集。随后其和巫某到了福集,巫仁群在高速路口接到他们,巫某告诉巫仁群说他把曾某某打死了,其都拿了200元给他,让巫仁群再拿点钱给他,他要出去躲一躲。巫仁群就打电话给她丈夫何彬,一会儿何彬就骑摩托车来了,然后说他有一个舅舅在云南,喊巫某去找他,并写了一个电话给巫某。巫仁群给巫某换了一张手机卡。随后其想回隆昌了,何彬就骑车搭其到了他家,之后何彬接到巫仁群的电话喊他找个车送巫某去云南,就去找车子去了。其回隆昌以后巫仁群还打电话给其说巫某坐车去了云南。其帮巫某是因为看到巫某可怜,而且又是其亲哥哥。巫仁芬辨认出巫仁群、巫某、何彬。7、被告人何彬的供述与辩解及辩认笔录,证实2015年10月27日上午11时许,其接到妻子巫仁群的电话,喊其马上到泸县高速公路出口的小山坡去。找到他们后看到巫仁群、巫某、巫仁芬在一起,巫某说他把自己妻子杀死了。其和巫仁群、巫仁芬都在劝他投案自首,巫某不听,说想到外地躲一段时间。其妻子就问其是否有亲戚在外地打工,其说五舅罗阳辉在云南双柏,其妻子拿了一张纸让其把罗阳辉的电话号码写好后递给了巫某,其又劝巫某出去躲也不是办法,他还是不听,其妻子也劝其,随后其和巫仁芬就先走了,在路上接到其妻子的电话让其给巫某喊个车子,其就意识到巫某肯定要跑到其五舅那里去,帮助他逃跑是犯法的,在电话里其还和妻子吵起了。然后其走到原野市场看到一辆车,把其妻子的电话告诉那个驾驶员后,就喊他到高速路口去,然后其就走人户去了。2015年10月28日早上11点过要到12点的时候其给罗阳辉打电话说了巫某杀死曾某某一事。被告人何彬当庭亦供述在其提出送巫某到云南时被告人巫仁芬在现场。何彬辨认出巫仁芬、巫仁群、巫某、罗阳辉。8、被告人罗阳辉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的10月份一天凌晨,其接到一个电话,电话中是一个自称巫某的男子,说他是何建波的舅子,到云南来找其,已经到了双柏县城。其喊他在双柏县城等其,然后给何建波打电话,何建波说巫某过来打工。上午10点过的样子,其赶回县城接到巫某,看他穿一身黑衣黑裤子,空手没背行李,不像出来打工的。然后其把他接到家里,问他一个人来这里做啥子,他情绪很不好,其就没有多问。然后其和何建波电话联系,何建波才说是因为巫某在家把他妻子杀了,到其这里来躲几天。其也不好说什么,结果第二天上午何建波就带着泸县公安局的民警来其家把巫某抓了。被告人罗阳辉当庭供述刚开始其并不知情,是巫某打电话联系他的,后来其从巫某本人及被告人何彬处知道巫某将曾某某杀死的事情,其就想让何彬将巫某接回去,后来警察就来了。被告人罗阳辉的辩护人提交的被告人罗阳辉曾患癫痫病的病历资料,本院予以参考。本院认为:被告人巫仁群、巫仁芬、何彬、罗阳辉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刑律,均已构成窝藏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处刑。泸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巫仁芬辩称其没有帮助巫某逃匿,给巫某200元只是给他买吃的东西,没有和他人商量帮助巫某逃匿的事情,一直劝巫某自首,但被告人巫仁芬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同案犯巫仁群、何彬的供述,证人巫某的证言可印证巫仁芬在明知巫某将曾某某杀死准备潜逃且知其母已给巫某钱款的情况下,在巫某向其索要钱款时,又给巫某200元路费,之后又主动联系巫仁群商量办法,并同巫某一起到福集镇,当巫仁群夫妻提出帮助巫某逃往云南时,巫仁芬也在场的事实;被告人巫仁芬、巫仁群、何彬虽然都多次劝巫某自首,但同时基于亲情,在明知巫某将曾某某杀死准备潜逃的情况下,客观上为巫某逃匿提供了帮助,被告人巫仁芬辩解其不构成窝藏罪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四被告人明知他人犯罪而分别以提供资金、联系运输工具、提供场所等方式帮助其逃匿,其中被告人巫仁芬、罗阳辉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窝藏的犯罪分子巫某于2016年10月17日被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四人的行为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告人罗阳辉的辩护人建议对罗阳辉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罗阳辉及其辩护人提出罗阳辉留宿巫某的时间很短,但系由于公安机关抓捕及时,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酌情考虑。被告人巫仁群在被侦查机关询问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窝藏巫某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彬虽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的犯罪分子,但该犯罪分子系由何彬联系罗阳辉并联系包车后才逃往罗阳辉处的,故不宜认定重大立功,但可认定为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彬、罗阳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阳辉不能准确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窝藏罪,系其对法律规定认识不足,不影响对其自愿认罪情节的认定。综上,对被告人巫仁群、何彬从轻处罚的请求,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罗阳辉从轻处罚的请求,本院酌情予以采纳,并可对被告人巫仁群、何彬、罗阳辉适用非监禁刑,交由社区进行矫正。为维护国家司法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巫仁群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何彬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被告人巫仁芬犯窝藏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四、被告人罗阳辉犯窝藏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巫仁芬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折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巫仁芬的刑期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被告人巫仁群、何彬、罗阳辉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陈启松审 判 员 商 晟人民陪审员 熊先孝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倩倩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由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