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白世桥与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世桥,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民初2119号原告:白世桥,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二区15号。法定代表人:孟卫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白世桥与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世桥、被告家乐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世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退货并退还购物款17.2元;2、被告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1000元;3、被告支付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9月11日于被告下属单位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方庄店购买了品名为“黑糖话梅”1罐,单价17.2元,净含量230克,涉案商品名称为黑糖话梅,配料有青梅、赤砂糖、白砂糖、食用盐及食品添加剂等。原告回家后经朋友提醒发现黑糖、赤砂糖与白糖是三种不同的糖。涉案产品不含有黑糖,但含有赤砂糖和白砂糖,根据三种糖的标准得知,黑糖卫生指标要比赤砂糖高很多,比如二氧化硫的含量要求,黑糖≤15mg/kg,赤砂糖≤100mg/kg,白砂糖≤6-30mg/kg(根据质量等级要求而定);铅含量要求,黑糖≤0.5mg/kg,赤砂糖≤2.0mg/kg,白砂糖未对铅含量加以限制。涉案产品正面用图形、文字强调了黑糖,同时食品名称为黑糖话梅,但未依法标注黑糖的含量及使用量,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标签通则》第3.4条、第4.1.4.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家乐福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第一、被告作为合法销售者,在销售时尽到查证验证义务,涉案产品质量合格;第二、涉案产品不存在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形,不存在对消费者误导行为。涉案产品名称为黑糖话梅,黑糖含义为黑色的糖。在产品配料表中明确标识其配料为赤砂糖而不是黑糖。赤砂糖在民间俗称黑糖,根据其颜色和外观得来的俗称。产品名称中使用民间俗称并无违法之处。涉案产品在配料表中没有标注加入黑糖,也没有标注有黑糖,更不必标注黑糖使用量及含量;第三、本次合并审理的四个案件中,有三个案件购买时间是2016年8月27日为同一地点同一时段购买的同一商品,属于一个购物行为,分别要求赔偿1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本案产品不属于应该赔偿的情形。本院认为,首先,家乐福公司出具的购物小票及发票,系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其次,根据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等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事项。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2.1条规定“食品名称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第4.1.4.1条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者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者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本案涉案商品名称为黑糖话梅,配料为青梅、赤砂糖、白砂糖、食用盐以及食品添加剂。配料中未标明有“黑糖“成分。家乐福公司经营的涉案商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家乐福公司辩称涉案商品黑糖话梅中“黑糖”是指“黑色的糖”,而“赤砂糖”民间亦称为“黑糖”,但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对白世桥要求家乐福公司退货退款并赔偿一千元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白世桥货款17.2元;二、白世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所购买的净含量为二百三十克的“黑糖话梅”一罐退还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三、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白世桥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邹 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韦梦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