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643号原告:李某某,女,1965年2月18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王某某,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榆树市于家镇付合村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建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树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