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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643号原告:李某某,女,1965年2月18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王某某,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榆树市于家镇付合村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建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树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