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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景升与李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升,李松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159号原告王景升,男,汉族,1970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李松林,男,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升诉被告李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景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升撤回对被告李松林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车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秋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