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景升与李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升,李松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159号原告王景升,男,汉族,1970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李松林,男,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升诉被告李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景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升撤回对被告李松林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车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秋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