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与被告某某村某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郭某,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4民初812号原告郭某,女,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某某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女,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某某号,系原告郭某之母。被告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组(以下简某某村某组),负责人:郭某某,系该组组长。原告郭某与被告某某村某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张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金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