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2643石XX与吕远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远惠,石XX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26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远惠,女,1971年2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现住徐州市铜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XX,男,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上诉人吕远惠因与被上诉人石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9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远惠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截至交费期限届满之日,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吕远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云娟审 判 员 张建民代理审判员 曹 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