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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当涂县城关中天糖酒经营部与王寿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涂县城关中天糖酒经营部,王寿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808号原告:当涂县城关中天糖酒经营部,经营场所当涂县姑孰镇太白路469号。经营者:程明,男,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涛,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寿刚,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原告当涂县城关中天糖酒经营部与被告王寿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当涂县城关中天糖酒经营部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当涂县城关中天糖酒经营部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寿刚的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当涂县城关中天糖酒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当涂县城关中天糖酒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黄欣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魏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