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02执13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赵绍臣、荣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绍臣,荣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3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绍臣,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荣佑伟,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绍臣与被执行人荣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荣佑伟名下有车牌号为鲁P×××××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荣佑伟所有的车牌号为鲁P×××××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 锐二〇一��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延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