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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田小通与魏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小通,魏叶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91民初675号原告:田小通,男,199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扶风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鹏程,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叶波,男,199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原告田小通诉被告魏叶波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田小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小通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良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方 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