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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91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刘莲、苏志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刘莲,苏志强,洛阳宏创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91民初1175号原告: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洛阳市涧西区黄河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现利,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荷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刘莲,女,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苏志强,男,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洛阳宏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涧西区联盟路3号文兴现代城1-2-21-2106。原告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刘莲、苏志强、洛阳宏创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4382元,减半收取为2191元,由原告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承担。审 判 长  陈 莹人民陪审员  底美茜人民陪审员  杨丽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苏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