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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云周与郑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周,郑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699号原告:李云周,男,汉族,生于1991年8月20日,住址河南省内乡县。被告:郑卫,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13日,住址河南省内乡县。原告李云周与被告郑卫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李云周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云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云周撤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7.5元,由原告李云周负担。审判长  郭儒臻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