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云周与郑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周,郑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699号原告:李云周,男,汉族,生于1991年8月20日,住址河南省内乡县。被告:郑卫,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13日,住址河南省内乡县。原告李云周与被告郑卫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李云周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云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云周撤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7.5元,由原告李云周负担。审判长 郭儒臻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