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356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义林与刘鹏飞、陈锐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义林,刘鹏飞,陈锐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35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陈义林。被执行人:刘鹏飞。被执行人:陈锐钧。申请执行人陈义林与被执行人刘鹏飞、陈锐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2017)陕0822执356号之二、三、四、五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锐钧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府谷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陈锐钧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账户内的存款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账户内。二、扣划被执行人陈锐钧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某支行账户内的存款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账户内。三、扣划被执行人陈锐钧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某支行账户内的存款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账户内。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郝钰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