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05执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军翔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成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鄂尔多斯市军翔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成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5执保58号申请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徐州工业园区310国道以南、朝阳渠以东,鹿楼村以西。负责人:许庆文,该分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军翔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南路8号街坊7-202。法定代表人:刘彦军,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成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塔拉豪镇。法定代表人:胡海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诉鄂尔多斯市军翔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成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军翔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成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西支路绿化带西、引线河东支路绿化带东的徐土国用(2012)第07945号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军翔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成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家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