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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尹某某诉卞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某,卞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7执10号申请执行人:尹某某,男,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卞某某,男,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执行尹某某申请执行卞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卞某某名下有豫E****4巨力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卞某某的豫E****4巨力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书民审判员  刘军伟审判员  都怀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易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