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朱燕与朱键钢、周士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1580号本院2017年3月29日对上诉人朱燕与被上诉人朱键钢、周士生、肥乡县华中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鲁01民终158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判决书中第10页第4行的“合计115409.67元”应为“合计115409.67元-10491.79元=104917.88”。二、判决书中第10页第6行的“在交强险无责的医疗费赔偿限额l000元内赔偿朱燕医疗费1000元。”应为“在交强险无责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内赔偿朱燕10491.79元、医疗费赔偿限额l000元内赔偿朱燕医疗费1000元。”三、判决书中第10页倒数第6行“残疾赔偿金63090元。”应为“残疾赔偿金52598.21元。”四、判决书中第11页第7行的“赔偿朱燕医疗费l000元。”应为“赔偿朱燕残疾赔偿金10491.79元、医疗费l000元。”审 判 长 马立营代理审判员 曹 强代理审判员 万振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邢春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