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3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丁某与于洋、于金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于洋,于金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3330号原告:丁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爱华,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理人孙兴兰,女,1966年3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于洋,男,198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于金平,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蒙山大道与平安路并汇处。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于洋、于金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丁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 判 员 王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崔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