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萍乡市金泰花炮厂申请沈阳鞭炮烟花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市金泰花炮厂,沈阳鞭炮烟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萍乡市金泰花炮厂,住所地萍乡市上栗县长平乡落星村天井湾。法定代表人:刘军。被执行人沈阳鞭炮烟花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太清宫街95-1号。法定代表人:赵金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市金泰花炮厂与被执行人沈阳鞭炮烟花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执行一案中,因我院清算与破产庭已受理萍乡市金泰花炮厂、萍乡市长平里出口花炮二厂申请对沈阳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 力审判员 王东海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