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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方、路章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方,路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2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张方,女,汉族,1989年7月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路章明,男,汉族,1953年4月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皖1622民初字第189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路章明在蒙城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现已达成和解,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路章明���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朝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