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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林金福、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龙岩市和商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等2068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福,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龙岩市和商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林辉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802行初10号原告林金福,男,195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吴晓健,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笑滨,女,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莲花小区国土资源大楼五楼。法定代表人李波,主任。委托代理人和耀辉,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饶五生,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员工。第三人龙岩市和商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商务板块龙工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2838304M。法定代表人黄向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福平,福建吴子胜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海超,福建吴子胜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林辉健,男,195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金福诉被告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第三人龙岩市和商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林辉健行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金福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金福以诉争的协议已解除,原告需另行主张权利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金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林金福负担。审 判 长 谢  兰  兰人民陪审员 邱  宝  华人民陪审员 李    卿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毅超(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