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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孟庆岚申请执行张仙凤、何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岚,张仙凤,何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569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岚,女,196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张仙凤,女,196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何忠,男,1968年12月1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盘县。孟庆岚申请执行张仙凤、何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7)黔0222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被告张仙凤、何忠偿还原告孟庆岚借款本息合计54000元,并偿还2016年12月26至借款清偿之日,以实际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75元和执行费71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未自动履行判决书明确的义务,原告孟庆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仙凤在有工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张仙凤的工资收入3500元,直至扣足55285元及2016年12月25日起按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利息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世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包 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