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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马芬麟与张凌凌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芬麟,张凌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4财保13号申请人:马芬麟,女,1952年6月6日出生,回族,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被申请人:张凌凌,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申请人马芬麟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凌凌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张凌凌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李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李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