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2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756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申世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念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