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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杰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

案由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49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杰,男,1995年8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土家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思南县。因涉嫌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11月3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杰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杰于2016年7月,提供其照片、身份证信息并通过他人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伪造了杨杰B2驾驶证1本,后于同年11月1日驾驶车辆途经常熟市锡太公路224线路口时,使用上述伪造的证件接受检查被警察查获。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杰伪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杨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杰于2016年7月,提供其照片、身份证信息并通过他人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伪造了杨杰B2驾驶证1本,后于同年11月1日驾驶车辆途经常熟市锡太公路224线路口时,使用上述伪造的证件接受检查被警察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假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通话记录,提取笔录及微信照片,监控录像及车辆照片、车辆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杰伪造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杨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杰犯伪造身份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杨杰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杰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伪造的驾驶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施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