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执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九江巨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九XX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巨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九XX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巨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庐山区。法定代表人殷强。被执行人九XX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廖启发。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九江巨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九XX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6)赣0403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九XX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九江巨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案款430728.5元,承担执行费6360.93元。现因被执行人九XX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0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振霄审判员 钟旭玲审判员 吴 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曹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