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215号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林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员,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跃,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云,女,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21元,减半收取计1,910.50元,由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卞爱生审 判 员 翟国静人民陪审员 周慧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何艳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