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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3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罗永林、钟炎珍刑事通知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桂0403刑申1号罗永林、钟炎珍:你们对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6)桂0403刑初33号刑事判决不服,以本院在该判决中未对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进行认定及对被告人罗烙的量刑明显畸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16)桂0403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罗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们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再审条件。综上,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