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02执20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胡东部与山西千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东部,山西千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20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东部,男,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平阳南街尧福小区12号楼1单元401室。被执行人:山西千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力魁,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东部与被执行人山西千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晋1002执207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千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千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41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乔随学执行员 张朝青执行员 侯国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笑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