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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光朝与随州四方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朝,随州四方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344号申请执行人张光朝,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随州四方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光朝与被执行人随州四方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4日作出的(2006)曾民初字第4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光朝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6)曾民初字第46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晓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峥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