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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某、张某1等与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1,张某2,王某,任某,李某,戚某,某保险公司某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05号原告:张某,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原告:张某1。法定代理人:张某,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原告:张某2。法定代理人:张某,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原告王某,男,194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原告任某,女,194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上例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心田,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例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坦,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告戚某,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岩,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明磊,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保险公司某市分公司。住所地:某省某街XXX号。负责人:邵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峥,某保险公司某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张某1、张某2、王某、任某诉被告李某、戚某、某保险公司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张某1、张某2、王某、任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张某1、张某2、王某、任某申请撤回起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张某1、张某2、王某、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张某、张某1、张某2、王某、任某负担。审判员  郭长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屈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