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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3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赵文兰与张卫红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兰,张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3执221号申请执行人:赵文兰,女,汉族,生于1953年6月15日,住白银市。被执行人:张卫红,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25日,住永靖县。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民初204号赵文兰申请执行张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孔令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