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刘海军与浙江百山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军,浙江百山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1580号原告:刘海军,男,195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浙江百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九里(原冷冻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684528964U。法定代表人:乔毅,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刘海军为与被告浙江百山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浙江百山食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刘海军所欠煤款人民币12588.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刘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百山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间,原告刘海军多次向被告提供煤炭,截止2014年1月18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浙江百山食品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尚欠原告刘海军煤款12588.5元。被告至今未能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百山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海军货款人民币1258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浙江百山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樊世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