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丽娟与张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娟,张金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495号原告:张丽娟,女,汉族,农民。被告:张金国,男,汉族,农民。原告张立娟与被告张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张立娟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立娟负担。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陆 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