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顺利、被申请人黄泽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顺利,黄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财保47号申请人:王顺利,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35×××××18。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兴,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35×××××50。被申请人:黄泽华,男,199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3×××××1X。申请人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闽CK×××××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申请人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3月20日,黄泽华驾驶闽CK×××××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与欧阳元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欧阳元秀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肇事车辆闽CK×××××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案件申请费300元,由申请人王顺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赔偿权利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王连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关注公众号“”